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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海事局开展《燃油民事责任保险证书》针对性检查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7-2 8:31:16
2010年7月1日是我国实施《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一周年。按照我国相关规定,从2009年7月1 日起,10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沿海运输船舶必须持有直属海事局主管机关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并正本随船。
近期,为督促各相关单位尽快换发新证,嘉兴海事局现场执法人员重点加强了对该证书的检查。从6月28日起,在现场检查中先后发现“金泰999”等三艘船舶所持有证书已过期或即将过期。执法人员均要求上述船舶整改后离港。 下一步,嘉兴海事局将继续从签证窗口和现场监管两方面着手,做好《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