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
装箱诚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提高海运危险货物的通关效率,便利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依据交通部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浙江海事局辖区内从事水运危险货物申报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浙江海事局主管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与集装箱装箱单位(以下简称装箱单位)及其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诚信等级评定和扣分标准,作出吊销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决定。
各分支局按要求对辖区内的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及其人员实施诚信管理,负责单位、人员的备案和单位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作出暂扣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决定。
各海事处按要求对辖区内的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及其人员具体实施诚信管理,负责单位及人员的扣分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诚信等级评定以遵守和履行国际公约、规则,以及国内法律、法规情况为主要依据,按照等级评定标准,对单位及其人员实施扣分管理,评定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诚信等级。
第二章 单位备案登记
第五条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相应的证明或文书,配备掌握水运危险货物及相关安全知识的申报员、装箱员。
第六条 分支局负责对辖区内的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实施备案。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向就近海事处提出备案申请的,由海事处完成受理和初审工作后,报分支局审定;上述单位直接向分支局提出备案申请的,由分支局完成审核工作。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审核无误后,分支局应当准予备案登记。
第七条 对申报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要求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
(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
(三)国际航行船舶代理单位应递交《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四)国内航行船舶代理单位应递交《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五)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申报的,应提交无船承运人证明或相关货代证明文件;
(六)危险货物申报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
(七)申报员持证情况;
(八)安全诚信承诺。
第八条 对装箱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要求其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
(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
(三)装箱场站所在地相关部门签发的危险货物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装箱场站所在地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证书;
(五)危险货物装箱作业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
(六)装箱员持证情况;
(七)安全诚信承诺。
第三章 单位诚信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 将已经备案的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纳入诚信管理,并对其诚信等级进行评定,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类。
第十条 诚信等级评定依据主要包括:
(一)上一年度的违规记录;
(二)发生事故的情况;
(三)涉及危险货物违法案件情况;
(四)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或装箱的单位和人员被举报并
经查实情况等。
第十一条 诚信等级评定采用当年度累计扣分制,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诚信等级评定年度。
第十二条 各分支局应于每年1月底完成各备案单位年度诚信等级书面申请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具体材料如下:
(一)经更新的备案登记表;
(二)各备案单位上一年度履行海事机关有关要求的情况总结。
第十三条 各海事处按照《单位诚信等级评定扣分一览表》(见附件二)的规定,记录各单位的具体的扣分行为,并作出扣分处理。
第十四条 各分支局负责统计全辖区各单位上一年度的扣分情况,并按照《单位诚信管理等级评定及分级监管措施一览表》(见附件三)进行诚信等级评定。每年2月中旬,将扣分情况和评定结果上报浙江海事局备案。初次评定按表中“初次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每年1月底前,各海事处结合辖区工作实际,上报拟增加或调整的扣分行为,经分支局整理后,再上报浙江局审定。每年2月底前,浙江局将经修订的《单位诚信管理等级评定及分级监管措施一览表》下发各分支局执行。
第四章 分级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A级申报单位、装箱单位按以下原则实施管理:
(一)优先办理远程电子申报;
(二)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申报审批事项可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办理;
(三)接受相关担保证明;
(四)免除集装箱开箱检查,但专项、专案检查除外。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B级申报单位、装箱单位按以下原则实施管理:
(一)除实施常规监管外,重点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帮助其提高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提升诚信等级;
(二)不接受相关担保证明,除高危险性货物外,可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 除专项、专案检查外,对其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开箱查验,开箱抽查率应不低于3%;
(四)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海事管理机构应在4小时的工作时间内为其办理申报审批事项。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C级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海事管理机构对其货物状况或装箱情况进行查验后,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三)办理手续时应提交相应正本书面材料;
(四)装箱单位在办理申报审批时应按照装箱标准要求附送3张能够反映装箱情况的照片(1张反映空箱箱内整体情况并能清晰识别箱号;1张反映装箱过程中标志粘贴、积载、衬垫、包装等情况;1张反映装箱完毕后标牌粘贴、积载、衬垫、加固等情况),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其装箱的集装箱实施经常性开箱抽查,抽查率应不低于6%。
第十九条 对未进行备案的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对其货物状况和装箱质量进行严格查验后,方可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各分支局于每年2月底前公布辖区内所有单位的年度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各海事处应按各年度诚信等级对相关单位实施相应的分级监管,具体可按《单位诚信管理等级评定及分级监管措施一览表》执行。
第二十一条 每年1月底前,各海事处结合辖区工作实际,上报拟增加或调整的分级监管措施,经分支局整理后,再上报浙江海事局审定。每年2月底前,浙江海事局将经修订的《单位诚信管理等级评定及分级监管措施一览表》下发各分支局执行。
第五章 申报员及装箱检查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员、装箱员需经过海事机构培训,取得相关证书,并定期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三条 分支局负责对辖区内的申报人员和装箱检查员实施备案。申报人员和装箱检查员向就近海事处提出备案申请的,由海事处完成受理和初审工作后,报分支局审定;上述人员直接向分支局提出备案申请的,由分支局完成审核工作。对提交的以下备案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当准予备案登记。
(一)人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四);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个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安全诚信承诺。
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的,需要求相关人员及时提供新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进行变更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海事处按《人员诚信监管扣分标准一览表》(见附件五)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申报员及装箱检查员的扣分管理工作,记录人员的具体的扣分行为,并作出扣分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人员累计扣分满20分以上的,由分支局按权限作出暂扣培训合格证书的决定,经知识更新培训后,方允许该员继续从事申报员或装箱检查员的工作;经分支局审核,扣分满40分的,分支局应将情况即时上报浙江局,由浙江局作出吊销培训合格证书的决定,二年后才允许其参加初始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申报员或装箱检查员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局根据扣分情况汇总相应人员的扣分情况,每年2月中旬,将年度的人员诚信管理情况上报浙江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每年1月底前,各海事处结合辖区工作实际,上报拟增加或调整的扣分行为,经分支局整理后,再上报浙江海事局审定。每年2月底前,浙江海事局将经修订的《人员诚信监管扣分标准一览表》下发各分支局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报员和装箱检查员发生下列行为的将直接吊销培训合格证书:
(一)欺骗、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三)由于在申报或装箱中存在过失,而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对主管机关提出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或隐瞒事实采取欺骗手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进行纠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打击违法行为,鼓励对不诚信、不守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实后,对举报单位或人员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单位对违法行为举报,经查实的,奖励10-20分/次;
(二)个人对违法行为举报,经查实的,奖励5分/次;
奖励得分可抵消相应的违法记分分值。
第二十九条 罐式集装箱参照集装箱的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